說明:
一、為延續教育部優先區域計畫之精神,針對弱勢族群學生提供獎勵金額較高之學業成績學習進步獎,特訂定本方案。
二、獎勵對象:
(一)一般弱勢學生:學生事務處登記在案之全校弱勢學生。
(二)課輔弱勢學生:學生事務處登記在案之全校弱勢學生,且於前一學期接受學習與教學中心學生學習發展組之課業輔導。
三、入選資格、獎助方式、評選辦法詳附件,或至學生學習發展組網站 (網址:http://sls.tku.edu.tw)下載參閱。
四、獲獎通知:
(一)經查符合獲獎資格者,由承辦單位主動透過校級信箱或經由系所助理/導師通知學生繳交進步心得 (張貼至學生學習歷程系統)。
(二)學生須於通知函規定期限前至覺生綜合大樓I405室簽署領款收據、心得分享授權書、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,並繳交匯款帳戶資料及領取獎狀(蘭陽校園及進學班由系助理代為處理簽領作業)。
(三)經通知3次仍未於期限內簽領者,則視同放棄獲獎資格,獎項由其他符合資格者依序遞補。
五、業務聯絡人:學生學習發展組,邱秋雲小姐(分機3531)
執 行 長 潘 慧 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