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業學分及修業規定
入學年度 |
校必修學分 |
系必修學分 |
系定選修學分 |
其他選修學分 |
總畢業學分數 |
113 |
24 |
60 |
20 |
24 |
128 |
112 |
26 |
60 |
20 |
22 |
128 |
107~111 |
26 |
68 |
18 |
16 |
128 |
106 |
26 |
72 |
21 |
21 |
140 |
102~105 |
31 |
72 |
21 |
16 |
140 |
*113學年度起
畢業學分128學分;包含必修學分84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24學分,系定必修60學分)及選修學分44學分(含系定選修20學分,其他選修24學分)。
*112學年度起
畢業學分128學分;包含必修學分86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26學分,系定必修60學分)及選修學分42學分(含系定選修20學分,其他選修22學分)。
*107學年度起:
畢業學分128學分;包含必修學分94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26學分,系定必修68學分)及選修學分34學分(含系定選修18學分,其他選修16學分)。
*106學年度:
畢業學分140學分;包含必修學分98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26學分,系定必修72學分)及選修學42學分(含系定選修21學分,其他選修21學分)。
*102~105學年度:
畢業學分140學分;包含必修學分103學分(含校共同必修31學分,系定必修72學分)及選修學分37學分(含系定選修21學分,其他選修16學分)。
本系設有先修科目,表列如下:
圖表解析:表格右半部的科目要先修習,並且及格才能繼續修習表格左半部的課程。(也稱作擋修)
例如:初級西班牙文文法的第一、第二學期皆要修習及格通過後,才能修習中級西班牙文文法的第一學期。
初級西班牙文文法的第一、第二學期皆要修習及格通過後,才能修習中級西班牙文文法的第二學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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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通過規定之英、西語檢定考試,始授予學士學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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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通過英、西檢考試得以修習補救教學抵免。英文請參閱教務處相關規定;西檢考試得於四年級起選修本系開設之「進修西語」二學分,及格者始視同通過本系西語能力畢業標準。「進修西語」之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及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計算,且該成績不列入學期成績及學業成績平均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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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修讀進修西語需先上傳檢定考試之成績單至「外語能力檢定資料登錄暨審核系統」,並於系上檢定審核公告之期限內持成績單影本(加註班級、姓名、學號及手機)至系辦登記選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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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生修習核心課程之外國語文學門「西班牙文(一)、(二)」不得計入本系畢業學分。其他選修學科不論系內系外皆採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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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年級生禁止選修高年級之必修課目,選修科目僅限往上修習一個年級。 若有違反規定者,須自行退選。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93 分以上,操行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,每學年開學一週內向系上申請審核,通過後必修科目可往上修習一個年級,由系辦人工代選課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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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辦每學期第一週(確切日期由系辦公告)辦理必修課程人工加退選,凡因重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學程等因素導致衝堂者,請勿自行退選,須到系辦辦理人工加退選,由系辦視情形進行課程(限必修)調整。